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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公告

深圳市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公告
(1998年1月7日)


  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5日起,由市外资局(原招商局)、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外汇管理局及深圳海关等七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
  一、参检企业:1997年12月31日前成立,注册地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二、参检方法:为方便企业,采取分散取表、集中受理、联合年检的办法。企业经办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到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局领取联合年检报告书、年检须知及其它有关材料,年检报告书填好后复印7份加盖公章,连同下列其它材料,由企业到深圳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分别送达各年检单位,进行年检。
  三、向各年检部门提交的材料:市外资局(同时进行批准证书换发及进出口企业代码的授予工作):①年检报告书副本;②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一份;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④验资报告复印件;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⑥《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手册》;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一份;⑧批准证书存根一份;《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其中⑦⑧为批准证书换证所需资料,由外资局设在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设的窗口领取)。
  市工商局:①年检报告书;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③营业执照正本、副本;④验资报告(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市财政局:①年检报告书副本;②财政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④验资报告复印件。
  国税、地税局(各一份):①年检报告书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③税务登记表;④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外汇管理局:①年检报告书副本;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企业存联;③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④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反馈表(仅限有外债的企业提交)。
  海关:①年检报告书复印件;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③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④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及报关员年审报告书(由海关提供);⑤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需提供一份97年度的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或进出口报关清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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