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实行以总机构或企业集团总公司切块下达工资控制指标总额和调整指标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其工资控制指标总额和调整指标由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达。各级国税机关在进行纳税监管时,按下达的控制指标总额和调整指标额允许在税前扣除。否则不予扣除,并进行纳税调整。
第三种:实行提成工资的扣除办法。
提成工资是指饮食服务行业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工资。一般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具体核定。国税机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予以税前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
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招待费用,分别在以下限度内据实准予扣除。
全年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含1500万元),不超过年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下同)的5‰;
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
全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
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个别特殊行业的业务招待费,由省主管部门(省公司或局)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会同省国家税务局联合逐级下达业务招待费控制指标。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应严格按下达的控制指标据实列支,超支不予税前扣除。
四、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及审核办法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应在财产报损一个月之内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书",并注明财产损失类型、程度、数量、金额、扣除理由,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实后,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国税机关核准和签字盖章的,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经核准可扣除的财产损失,必须在纳税年度当年扣除,不得跨年度扣除。
财产损失扣除的最后申报期限于当年12月31日。如有特殊情况可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申报确认财产损失须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属于水、风、火等自然灾害的造成的损失,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提供能确认其发生灾害的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投保企业还需要提供保险部门损失估算及赔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