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汇缴
成员企业和单位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289号 1997年12月31日)
经全省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讨论并与省级汇总纳税单位及其成员企业单位充分协商,现将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应税收入实现的原则
汇总纳税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应税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还包括价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基金、附加等都必须纳入所得税应税收入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规定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除外)。企业要如实反映全部收入,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当期收入的实现。
二、关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目前有三种工资形式的扣除办法:
第一种:计税工资扣除办法。
凡实行计税工资形式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其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工资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实行计税工资形式的人数,按企业正式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人数计算。临时工不能作为计算计税工资人数,其开支的临时工工资在税前列支。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湘财(1996)财税字第181号文件规定,我省计税工资标准最高限额为人均550元/月(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种补贴、奖金及工资性实物支出等均在此标准以内)。
第二种: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扣除办法。
凡经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应由财政部和劳动部共同批准核定,也可由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受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省劳动厅共同核定)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将已批准工效挂钩的核定办法、挂钩的工资基数、比例等报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备案。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不允许再在成本中列支各种不同形式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及其实物工资性质的一切支出。否则不予扣除。
实行工效挂钩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允许扣除的工资包括:核定的挂钩工资基数,本年度新增的效益工资,财政部规定允许增加的单列工资(如:大中专毕业生、部队复员、退伍军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等),省财政厅批准省内企业和单位都可增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