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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所得税返还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所得税返还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深财企[1998]1号 1998年1月26日)


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财预[1997]29号“关于1996年缓交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请示”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1996年度缓征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还政策采取直接注资的办法,即向三家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注资8,000万元,另通过投资管理公司对机场公司注入2,000万元,共计10,000万元。现就有关企业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1.资产经营公司在收到财政注资时分两部分处理,留在公司本部的资金作为国家投资,增加国家资本金,向属下企业转拨的那部分财政注资款作为公司的其他往来款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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