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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61号 1998年2月25日)


各征收、稽查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转发给你们,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适用本办法。
  二、我市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弥补亏损应按规定权限报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其中企业当年弥补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分局审批:企业当年弥补亏损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我市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现行征管范围向主管国税征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并弥补亏损申报审批表”(表式附后)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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