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深圳福田证券营业部申请弥补1995年经营亏损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8]25号 1998年1月21日)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福田证券营业部:
你公司关于申请弥补1995年经营亏损的报告收悉。经调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同意你公司深圳福田证券营业部将1996年盈利1502557.33元人民币,视同弥补1995年经营亏损2014866.37元,剩余的1995年经营亏损512309.04元人民币由1997年的盈利弥补,弥补亏损后的盈利按税法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征收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