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
银行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78号 1998年3月6日)
福田征收分局、第三稽查分局:
现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发[1998]0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向所属
分支机构提取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发[1998]024号 1998年2月4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计提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悉(穗国税发[1997]293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国税函[1997]678号),委托我局审批。经研究,我局同意广东发展银行1997年度向所属分支机构按营业收入(不含金融系统往来收入)的6‰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分支机构上交的管理费在税前扣除,年终结余部分结转当年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