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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中共深圳市委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搞好村务公开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搞好村务公开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6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关于搞好村务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日)废止

深圳市民政局、中共深圳市委农村基层
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委党风
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搞好村务公开的若干意见
(深民基[1998]3号 1998年4月16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全面推行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行依法治村,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促进我市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村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村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指导方针,以法律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围绕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生产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实行村务、政务、财务公开,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力求实效,让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农村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和政治经济全面发展。
  村务公开是一项长期性的重要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区、镇要成立村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农村工作的区、镇领导担任,成员由农村基层办、纪检(监察)、民政及审计等部门领导担任,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区、镇要把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实行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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