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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147号 1998年4月21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文到之日前已按3%调高税率部分多征的税款,应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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