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对深圳市统一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系列资料实行指定生产销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4日)废止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对深圳市统一会计凭证、
帐簿、报表等系列资料实行指定生产销售的通知
(深财会[1998]2号 1998年3月2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统一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系列资料是市财政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计并监制的会计核算资料。使用统一规范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管理,全面推广该系列资料的使用,我局对该系列资料实行定点生产销售。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凡欲生产、销售该系列资料的单位或个人,首先应向我局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者,由我局颁发“深圳市统一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系列资料指定生产、销售点”证书。
  二、指定生产、销售商从取得指定生产、销售点证书之日起,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非我局监制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料。
  三、指定生产商应按时保质保量满足各指定销售商对该系列资料的需求。批发价格由我局每年核定一次。同时,不得向非指定销售商供应该系列资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