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迁移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121号 1998年4月8日)
税务登记分局,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鉴于纳税人市内跨区迁移时,纳税人档案的交接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迁出原征收区域申请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的,须先清缴税款及发票,经原主管征收分局审核后才能办理迁移手续。其办理方法按我局《税务登记系列工作规程》执行。个别情况下清缴税款有困难的,原主管征收分局提出书面材料报市局备案,交由现主管征收分局催缴。涉及大额延期税款的,市局将作为个案适当调整计划。
二、纳税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当予以保留,但没有参加资格验审或资格验审不合格的除外。纳税人当期的留抵税额及19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未抵扣部分经原主管征收分局审核证明后,现主管征收分局应当予以承认,并按规定抵扣。纳税人特区内迁移时,其原主管征收分局核定的地产地销比例也应当予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