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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所得税、营业税返还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所得税、营业税返还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深财企[1998]12号 1998年3月20日)


市级资产经营公司:
  根据深财预[1997]29号“关于1996年缓交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请示”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1996年缓征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还政策采取直接注资的办法。现就有关企业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1.资产经营公司收到财政返拨款时,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增加国家资本金;资产经营公司拨给属下企业,作长期投资处理。
  2.生产经营企业收到资产经营公司转拨的财政返还款时,作增加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处理。
  3.机场公司收到的营业税返还款,按上述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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