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健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是稽查选案的重要来源。省、市(地、州)县三级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设主任、副主任,主任由稽查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相应职级的同志担任。各地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按照同级税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关于税务信访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建立健全包括登记、督办、转办、催办、统计分析、归档及其有关内容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奖励按湘国税发(1997)030号文件执行。奖励金由省国税局统一解决,具体办法依照湘国税发(1998)002号文件执行。
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对查补税款直接缴库的,要认真做好稽查查补税收的会计核算工作。
四、加大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打击力度不够是各种税务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各地国税机关应加大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以严厉打击税务违法犯罪活动。
1.应当尽可能地扩大税务稽查面。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性质的纳税人和个体建帐、查帐征收户,两年之内必须稽查一次。凡连续两次稽查纳税意识强,无偷逃税的纳税人,可在下年度不安排作为专项稽查对象。
2.各级国税机关始终要将查处涉税大案要案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集中力量重点查处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的税务违法案件。
3.要充分运用税务强制手段和保全措施,提高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效率。对滞纳欠税要依法加收滞纳金,该予以罚款的案件,要依法加重处罚力度,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提高罚款比例。要适应新情况理顺涉税刑事案件中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关系,依法做好涉税刑事案件的移送工作。
五、保证稽查办案经费,加快稽查装备的配备步伐
税务稽查部门装备薄弱,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税务稽查工作快节奏、高效率和保密性强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重点保证稽查办案经费,同时解决稽查部门稽查用车和通信装备及其他必备的稽查工具。
各级领导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稽查队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稽查人员有关补贴按省局规定确保到位,对在查办大要案和专项稽查中成绩显著的可给予特请补助。
六、加强计算机在税务稽查部门的应用
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入,今后纳税人的有关纳税资料都会进入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稽查工作必须适应这个新变化,从信息采集、选案、执行等方面都要跟税收征管的信息网络紧密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