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
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8]141号 1998年5月28日)
为了加强增值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统一、规范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工作,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规范全省代管专用发票工作,根据《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发票代管工作由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基层征收分局因税收征管工作需要,符合代管专用发票条件的,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代管专用发票。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从事专用发票代管工作。
第三条 国税机关只负责对专用发票代为保管,监督填开,不得代纳税人购买、填开、缴销专用发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纳税人,由国税机关代管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的C类企业。
2、新开业户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3、年审不合格在整顿期间的一般纳税人。
4、发生专用发票违章和违法行为,暂时被收缴和停止供票的企业。
5、多次拖欠税款或有严重欠税行为的。
6、经国税机关考查,认为不具备保管使用专用发票条件的。
第五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实行代管,应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审批,在其《专用发票购领簿》上加盖“代管专用发票户”印章。
第六条 负责代管专用发票的国税部门应按规定购置专门的保险柜;明确专人,负责代管专用发票的保管和监开工作。
第七条 代管企业领购专用发票,按《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每户每次领购1本。对领购的专用发票逐份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和“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