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一般纳税人申购专用发票,要根据纳税人的上期月应税销售额的大小,确定其月供售专用发票的面额及数量。手工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月应税销售额可分为四个区间,即50万元以下限购万位1本,50-300万元限购十万位1本、万位2本,300-700万元限购十万位2本、万位4本,700-1000万元限购十万位4本、万位4本,1000-1500万元限购十万位5本、万位5本,1500万元以上限购十万位6本、万位6本;电脑板专用发票的月应税销售额可分为三个区间,即300万元以下、300-700万元、700万元以上,由各分局按上述规定具体确定电脑版专用发票的月控购限额,报市局备案之后,纳入计算机供票系统自动监控。
上述区间需要调整的,由市局确定。
2、纳税人每次购票也实行限量管理,即:(1)十万位月购票限额不超过两本的,一次性购票量十万位、万位各不得超过一本;(2)十万位月购票限额超过两本的,一次性购票量十万位、万位各不得超过两本;(3)千位票和百位票的月限量和每次限量由分局自行确定;(4)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每次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不得超过月限纳税人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每次购票限量或月购票限额的,必须经主管业务的分局领导审批。
3、购票限额限量的调整。如果纳税人月申报的销售额发生变化的,可按上述区间由计算机自动调整纳税人的月购票限额和每次购票限量。
4、纳税人申请停业、歇业之后重新恢复营业,或变更地址继续经营,必须重新办理购票限额限量的核定手续。
(三)严格执行专用发票的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每次领购发票,必须填写“发票验旧供新表”(见附表),经审验符合有关规定,方可准予领购发票。
三、认真开展专用发票领用的各项检查工作。
各分局要根据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专用发票供售之前的检查,验旧环节的日常票面检查以及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指定专门的科室、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工作。此外,还要做好对申请歇业、停业或注销的纳税人的发票检查和对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的资格审查等工作,将各项发票管理制度落到实际。
四、切实发挥“金税工程”在专用发票使用管理中的应用作用。
要切实抓好“金税工程”的数据采集工作。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录入电脑系统,继续抓好金税工程的试运行工作。近期将在全市及各分局实行金税工程系统的联网。
实现同城数据共享,并进行同域交叉稽核,从而有力打击利用大头小尾开具专用发票和开具假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行为,加速有关发票核查函的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