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128号 1998年4月10日)
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完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堵塞税收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纳税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的审查管理
(一)为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除继续对未申报、负申报、零申报、欠税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违法违章处理的一般纳税人,通过计算机锁定供票环节,暂停供应专用发票外,对于税负率偏低的一般纳税人,实行“以税管票”制度,即纳税人实纳增值税税额与应税销售额之比在偏低税负率以下的,通过计算机自动锁定供票环节,暂停供应专用发票。
(二)偏低税负率暂定为0.5%-1%,具体标准由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三)各分局对已锁定供票的纳税人可要求其提供税负率偏低的有关证明资料并及时指派业务科室进行调查,对于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和有关证明资料的纳税人,可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
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继续停止其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经调查暂无发现有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要及时恢复供应。
(四)偏低税负率并不是纳税人的最低纳税率,纳税人未按规定据实申报缴纳税款的,仍按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代管期间,比照上述规定管理。
二、继续加强专用发票供售的监督管理
(一)各分局对专用发票半年代管期满的一般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要指派业务科室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核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供售专用发票。
(二)实行限量限额供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