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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蔡屋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退休金和待业生活费可否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深圳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蔡屋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退休金和待业生活费可否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办发[1998]25号 1998年4月20日)


稽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蔡屋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退休金和待业生活费可否税前列支的请示》(深地税稽发[1998]03号)收悉。根据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考虑到深圳市农村城市化股份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市局明确如下:
  一、农村城市化股份制改革时成立的股份制企业,支付给失去劳动能力的股民(村民)的退休金,如符合市政府劳动部门关于退休条件并参照深圳市养老保险金标准支付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必须完备各项财务支付手续,同时对“退休股民(村民)”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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