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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
个体工商户和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8]034号 1998年4月29日)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部分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9号)精神。为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
  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凡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对实行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税销售收入及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征收,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协调,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完成个体税收任务。
  二、关于交接期间的征收管理问题
  从1998年4月1日起,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涉外企业税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湘政办发(1998)9号文件划分的税收征管范围分别征收管理;1998年3月以前所属税款已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征的,征管范围调整后,不再重复征收,对于应缴未缴的税款,国税、地税应按各自负责征收的税种补征入库。
  三、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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