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待业保险费。指信用社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待业保险基金。
(二十三)公杂费。指购置营业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开支标准控制在营业收入的5‰以内,亏损社控制在营业收入的4‰以内。
(二十四)差旅费。信用社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外省出差和乘坐飞机需经联社报批。
(二十五)水电费。指信用社支付的水电费用。严禁列支私人水电费,工资中扣除的私人水电费应冲减此科目。
(二十六)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及信用社召开非脱产人员会议所支付的伙食补贴和误工补贴。
1.信用社召开大型会议要经县联社批准,会议补助标准由县联社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报住宿费。
2.联社要尽量减少会议的次数、压缩规模、严禁发纪念品,会议费总支出不得超过全县营业收入的6‰。
(二十七)低值易耗品摊销。指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
(二十八)递延资产摊销。指信用社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以及信用社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或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二十九)无形资产摊销。指信用社购入无形资产应摊销的费用(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
(三十)租赁费。指信用社因开办业务租赁的办公用房、汽车及其它固定资产等所支付的各项租赁费用。对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列支成本的租赁费不得突破根据该项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率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额。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不动产,融资租入的除不动产以外其他固定资产的融资租赁费,应严格按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作长期应付款处理,不得列入成本。
(三十一)修理费。指信用社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及经有关部门验定确属危房的翻修费用。
1.修理费单项审批权限为:年修理费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县(市)联社审批;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县(市)信用联社审批;1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地州(市)农村金融体改办审批;3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农改办审批。
2.一次性开支较大的,要确定合理年限,分期摊入成本,不能片面追求优惠政策而不切实际盲目开支,造成亏损。
3.全年修理费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9‰,亏损社不得超过8‰。
(三十二)绿化费。指信用社内部绿化发生的零星开支。开支标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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