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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4.各种补贴。按省农改办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列支。
  5.岗位津贴。
  (1)稽核、监察、财会辅导员每人每月享受补贴50元。
  (2)守库人员每人每晚5元、押送人员按出勤天数每天补助2.6元,列钞币运送费。
  (3)电脑工作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营养补贴。
  (4)出纳及担任出纳复核的会计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卫生费。
  (5)信用社主管会计每人每月享受津贴35元。
  (6)司机按每人公里0.05元补贴(列钞币运送费)。
  (7)保卫人员、统计人员每月享受30元岗位津贴。
  (8)凡身兼几职的人员,按其中津贴最高的一项标准执行。
  以上岗位津贴亏损社一律减半执行。
  6.专项奖金。用于信用社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存款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等奖励。
  (1)亏损社一律不得列支专项奖金。盈余社非正常贷款比例比上年增加的不得列支。
  (2)盈余社且贷款质量好于上年的按活期储蓄,活期存款的增长额的4‰列支。
  7.临时工工资。信用社聘请临时工仅限于驾驶员和炊事员,炊事员每月工资支出限于300元以内,驾驶员限于500元以内。
  (十七)职工福利费。按照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不得超支。
  (十八)职工教育经费。按信用社职工工资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十九)工会经费。信用社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
  (二十)劳动保护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各项劳动保护费。其中:防暑降温费按夏季三个月、冬季三个月,每月不超过100元标准发放。亏损社总额控制在400元/年以内。
  (二十一)劳动保险费。指信用社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已离、退休职工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上年实际支出数按季预提上交联社,年末有节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1.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据实全额报销,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同等对待。
  2.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丧葬补助、抚恤费、病假长休人员工资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农村信用社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系统统筹,统筹办法及比例按原劳动人事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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