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诉讼费。因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由信用社承担的诉讼费。本项支出需以法院判决书作附件。
(十)公证费。指信用社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公证而支付的费用。开支时以公证书为附件。
(十一)咨询费。指信用社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律师、税务代理等所支付的费用。以聘书或合同为依据。
(十二)审计费。指信用社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信用社的查帐验资须报联社批准,开支标准必须严格按有关审计收费文件执行,不得任意突破。
(十三)技术转让费。指信用社技术转让所需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需经联社审批方可列支。
(十四)研究开发费。指信用社研究开发新业务、新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及购置的单价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试验性装置等。此项费用需报联社审批方可列支。
(十五)外事费。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等。此项费用需报省农改办和省国税局审批方可列支。
(十六)职工工资。指信用社在职职工工资、奖金(包括专项奖金)、津贴和各种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支出。
1.职工工资。信用社职工工资执行国家关于商业银行有关政策、规定,实行系统垂直统一管理。
2.责任目标津贴。它是等级工资中活的部分,占工资构成的40%。责任目标津贴的分配实行与经营指标和职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分配原则是:总量控制、工效挂钩、逐级考核、拉开档次。
(1)亏损社职工责任目标津贴要低于40%。其中人平亏损在5000元以上的信用社,职工责任目标津贴降低到15%,人平亏损一万元以上的信用社,职工责任目标津贴降到5%。
(2)盈利社职工责任目标津贴可高于40%。微利社职工责任目标津贴为40%,人均盈利超过5000元的为45%,人均盈利在一万元以上的社,目标津贴可提高到50%。
(3)职工责任目标津贴采取年初全额上交联社,年终考核返回或扣留的办法。
3.加班工资。
(1)加班工资开支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职务工资+40%责任目标津贴)5%。
(2)发放标准。正常工作日加班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50%发给;公休日加班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200%发给(以上两条亏损社不享受);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300%发给。本人日平均工资=(职务工资+40%责任目标津贴)÷21.5天。
(3)干部职工因特殊工种(传真、收发、炊事等)工作占用公休假日,应安排补休,不发加班工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