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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代办放款手续费。按实收利息的10%以内计付;收回单位和个人已核销的放款分别按收回本息的4%和5%计付。
  (三)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信用社一般不得动用此科目,列支需报联社审批。
  信用社应加强代办业务手续费的管理,严禁弄虚作假,扩大基数、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不按规定据实列支等违法行为。信用社应设立代办业务专项报表,其内容包括:计算基数的增减变化,开支比例和代办手续费的使用情况,并将年度报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国税局应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 营业费用。指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营业及管理费用。
  (一)业务宣传费。指信用社开展业务宣传活动以及经国家批准的专项业务宣传事项所支付的费用。按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的比例掌握使用,不得突破。
  (二)印刷费。指印刷的各种业务凭证、帐簿和报表的费用。信用社的帐表凭证需在指定的厂家或规定的部门订购,否则视同会计达标不合格与不合理开支对待。
  (三)业务招待费。指信用社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列支比例最多不得突破营业收入的5‰,亏损社不得突破3‰。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应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凡有职工食堂的不得外出就餐,确需外出,要节约开支,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拨付所属招待所、培训中心作其经费补助,或用于内部职工食堂以及信用社职工的个人福利补助。
  (四)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指信用社为拓展业务而购置计算机、专用纸张、色带、微机软盘等费用。计算机及配套设施的购置必须经省农金体改办批准且在指定厂家购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成本。
  (五)钞币运送费。指运送钞币所支付的租用汽车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自备汽车的油料费、养路费以及押运人员的押运费、差旅费、车辆过路(桥)费。
  (六)安全防卫费。指信用社为加强对钞币的保管,用于营业网点安全防范,购置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包括监视装置)、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用具等费用。
  用于非营业网点的上述费用不得列入成本。
  (七)保险费。指信用社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严禁列支私人财产保险。
  (八)邮电费。指营业用电话安装费和月租费、长途电话费、市话费、农话费、电报费、线路租用费、邮费等。开支比例不得超过营业收入4‰,严禁列支私人电话安装费和话务费,公用电话费实行包干,手机购置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包干办法。信用社主任严禁购置手机,已购者必须交联社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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