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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按《储蓄管理条例》和有关利率调整后的补充计息规定计付利息;其中定期储蓄利息支出帐户中除列支三、六个月利息支出外,其余均为定期储蓄存款一年期以上的应付未付利息提取数,实际支付在应付利息科目中列支。单位活期存款遇利率调整后,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结息日挂牌公告利率,不实行分段计息。
  (二)股本金利息支出。1993年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金按一年定期储蓄利息计算,从应付利息中冲减。
  (三)保值定期贴息支出。指对三年、五年、八年定期存款除按现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付息外,按照人民银行当月公布的贴息率,对储户给予的保值补贴。如当月未公布贴息率,则贴息率为零,提前支取的不予享受。该帐户反映按实支付的保值贴息。
  (四)其他利息支出。除以上各项外的利息支出列其他利息支出,并严格按有关利息支出的规定计算。
  (五)应付利息开支范围及标准
  1.计提范围: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及1993年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金。
  2.计提时间和方法:凡规定有结息期的,均在结息日计提。一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按季计提,计提方法为:本期应付利息:季平定期存款(定期储蓄存款)余额×相应档次的利率(按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分别计算)。1993年前“保息分红”的股金于年终决算日逐笔或用平均余额按一年期的储蓄存款利率提取当年的应付利息;取应付利息的存款和股金在实际支付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
  3.计提比例:对定期存款比重大的信用社,应付利息余额以不超过15%为宜,比例不足10%的可在年终决算日提到10%,对历年提取不足,又无力一次达到10%的,可视具体情况,但最低不得低于4%。
  第六条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指信用社参加联行、信用社与银行之间及同业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它包括借银行款利息支出,调剂资金利息支出,拆入同业存放款利息支出,其他利息支出。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支出,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第七条 手续费支出。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开支范围及标准:
  (一)代办储蓄手续费。在代办储蓄网点存款月平均余额的1.2%以内掌握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劳务费、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应付代办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日)平均余额为基础划分档次,分档计付,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在计算代办储蓄平均余额时,应扣除信用社人员的代办单位的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存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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