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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8]124号 1998年5月14日)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财务支出标准,降低农村信用社经营成本,以提高其防范风险能力和经济效益,现将《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给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财务开支标准和范围,确保各项业务经营正常的、合理的支出需要,严格控制财务开支总额,抑制超常的增长势头,大力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正确的财务开支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信用社财务开支必须坚持客观性、真实性、谨慎性原则。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严格按财务制度和金融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提取提足各项基金、准备金,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
  信用社的收支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无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三)坚持“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属于收益性支出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资本性支出则列资产,根据其与以后各期收益的关系,将其价值分摊到以后各会计期间。
  (四)坚持“勤俭办社、严格审批、区别对待”的原则。
  勤俭办社要求信用社量入为出,精打细算,把钱用在刀刃上,严禁不顾家底大手大脚,讲排场、摆阔气。严格审批要求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凡需审批的财务事项,各级均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严禁超越权限各行其是,先斩后奏。区别对待则要求营业用与非营业用区别对待,盈余社与亏损社区别对待。盈余社必须按规定提取应收、应付利息,呆帐准备金和折旧,否则视同亏损社。
  第三条 信用社的财务支出包括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
  第四条 信用社的成本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它营业支出等均要规范开支标准,严格控制。  第五条 利息支出。指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提取的应付利息和未提应付利息的实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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