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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开展全省统一调整纳税定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
个体经济税收征管,开展全省统一调整纳税定额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207号 1998年5月22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开展全省统一调整纳税定额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0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深国税发[1996]558号通知精神及各分局的实际情况执行。所需《( )年度C类纳税人的认定审批表》到市局征管处领取。
  各分局须于1998年9月15日前将《广东国税定额调整工作统计表》上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

开展全省统一调整纳税定额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8]094号 1998年4月27日)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文)精神,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平衡税收负担,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省局决定在今年五月至八月内,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整“双定”纳税户的纳税定额。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是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
  近几年来,整顿个体税收,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一直是我省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之一。各地国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在认真贯彻税收政策的同时,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坚持了“取之适度”的原则,既加强了个体私营税收征收管理,保证了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又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据统计,1997年全省个体、私营纳税户为7256万户,来自个体私营税收收入为3549亿元,占当年各类经济工商税收总收入的595%。但是,在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双定”户定额普遍偏低,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造成“双定”户纳税额普遍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个体私营纳税户依法纳税意识差,不如实申报营业收入;个体私营业户帐册不健全,使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核定其纳税定额;非税收负担远远高于税收负担,费挤税现象日趋严重;税务机关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管力量不足,制约着定额的调整。这种状况如不改变,既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税法的贯彻落实。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摸清纳税户的经营收入,掌握其税收负担水平,建立起“双定”纳税户成本、费用支出登记制度,从而使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比较切合实际,体现公平税负,强化税收监控,推进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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