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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1998)[失效]

  (二)公安部门对事故管理规定如下:凡发生一次重伤(中毒)7人及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由市公安局管辖;其余事故均由事故发生地公安分局管辖。
  (三)工会对事故管理规定如下:区属用人单位发生一次重伤(中毒)6人及以下或死亡2人及以下的事故,由区总工会负责管辖;有必要时,市总工会也可直接管辖。凡发生一次重伤(中毒)7人及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和市属、驻深用人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均由市总工会管辖。
  三、事故调查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确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须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相并作详细说明。
  (二)轻伤、重伤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死亡事故,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用人单位参加)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用人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应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一)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落实。
  (二)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伤亡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用人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并监督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落实对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公安部门负责对伤亡事故中有犯罪嫌疑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工会对伤亡事故的处理依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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