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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9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9日)废止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强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深劳护[1998]110号 1998年6月10日)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分局,各区总工会,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加大重大责任事故查处力度,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强化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重伤、死亡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
  二、事故管辖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关于加强事故监察工作的通知》(深劳(1995)139号)的规定,对事故进行分级管理。即凡宝安、龙岗两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区区属用人单位发生一次重伤(中毒)6人及以下或死亡2人及以下的事故,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辖;有必要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可直接管辖。凡发生一次重伤(中毒)7人及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和特区内市属、驻深用人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均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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