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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澧州啤酒厂省内各办事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澧州
啤酒厂省内各办事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局函[1998]075号 1998年5月28日)


  你局《关于湖南省澧州啤酒厂所属省内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常国税函(1997)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湖南省澧州啤酒厂所属省内各办事处(见附件)销售的货物(包括由办事处移送给客户的货物)在办事处所在地按其销售额的0、5%预征增值税,然后,凭入库的缴款书回总机构所在地结算税款时予以抵减。
  二、本批复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对附件所列办事处1997年度未预征税款的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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