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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医疗部门附设的配剂室生产的大输液等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医疗部门
附设的配剂室生产的大输液等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248号 1998年6月9日)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医疗部门附设的配剂室生产的大输液等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粤国税函[1998]1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函[1998]175号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医疗部门附设的配剂室

生产的大输液等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8]175号 1998年5月11日)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医疗部门附设的配剂室生产的大输液等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清国税发[1998]018号)悉。关于清远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附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配剂室以及由市卫生局兴办挂靠在中医院的配剂室,主要生产大输液、少量西药片和中药胶襄,供本院各医疗科室和市内所属医院使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省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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