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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月份入库情况快报工作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
所得税月份入库情况快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企[1998]第283号 1998年6月24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各项措施及要求,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本着“科学、简化、高效”的原则,在企业所得税简化预征工作,特别是一、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简并报送后,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能力,及时掌握入库进度及分析变化因素,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各区县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执行市局“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月份入库情况快报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第180号)的报送情况,现就有关事项补充、修订如下:
  一、快报格式及使用
  为了方便各单位对企业所得税入库增减变化因素的分析,保证快报分析的时效性、分析口径的统一性、分析因素的规范化,特制订新的快报格式(式样附后),各单位自1998年8月份报送7月份快报起统一使用上报。
  二、对快报分析的要求
  在现在三级税源监控体系下,各单位要根据各自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采取不同形式和措施,不断提高快报分析水平。
  1、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按入库级次“市级”、“区县级”分别汇总分析,上报市局均按汇总数并据此进行分析。
  2、保证快报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关系正确。
  3、分析内容应与快报数据相衔接。
  4、快报分析因素必须具有连续性,即月份快报分析必须包含上月份因素,不得省略。
  三、对快报分析内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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