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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274号 1998年6月26日)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局补充明确,如果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以前年度销售额不足180万元,而1998年1-6月份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以上的,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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