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做好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交接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8]018号 1998年5月12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部分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9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了顺利做好涉外税收征管范围 调整后的交接工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协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接时间和移交资料问题。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规定,从1998年4月1日起,国税局和地税局对涉外税收实行各征各税。具体的交接工作应在5月31日以前全部进行完毕。移交(或复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户名单;(二)纳税户1998年以来国税、地税委托代征税种纳税情况申报表;(三)1998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的会计报表;(四)国税、地税委托代征税种欠税一览表及税款展期申请批准表等。
二、关于税务登记代码的统一确认问题。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具体确认办法为: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纳税人,将国税涉外税务部门确定 的税务代码作为统一的税务代码;对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将地税涉外税务部门确定的税务代码作为统一的税务代码。所有纳税人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应于5月31日以前完成 。
三、关于交接之前的遗留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对1997年度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原则上由地税局在移交前处理完毕;未处理完的,交由国税局处理。
(二)税收清算及欠税催缴问题。国税局和地税局都应对纳税户1998年3月底以前应缴纳的各种税款进行清算,清算结果为应退税款的,实行原征原退的办法,即谁多征的税,谁负责办理清算退税。不能违反税法规定预征税款或要求企业预缴税款。欠税情况要造册移交。
四、如有未尽事宜,国税、地税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互相协商,妥善处理。
附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部分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