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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全面整治深圳关口、通道户外广告的通告>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4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废止<全面整治深圳关口、通道户外广告的通告>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6日)废止

深圳市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暂行办法
(深城管[1998]137号 1998年6月10日)


  为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审查的对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申办承运资质证书,经审查合格,领取承运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余泥渣土运输业务。
  余泥渣土运输包括渣土挖掘、装载运输和弃置三个环节。
  二、申办条件
  (一)银行独立帐户和审计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二)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电话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必备的机械设备或挂靠专业运输单位;
  (四)运输车辆营运证、年审手续齐全;
  (五)车况良好,车箱挡板齐全,有覆盖措施;
  (六)服从管理,守信用,无拖欠余泥渣土弃置费和违章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z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填写资质审查表;
  (四)其它有关材料。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统一制作的承运资质证书,并予登报公布。
  五、承运资格实行年审制度,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信誉差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年审,收回承运资质证书,并登报公布。
  六、本办法自1998年6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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