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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二) 1998年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第8405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中下设置两个“项”级科目:第1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支出”,反映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基金支出;第2项“其他水利建设支出”,反映用于其他用途的基金支出。
  三、关于预算执行
  (一)关于收入缴库
  1、市路局、市电力资金管理办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有关政府性基金(收费)的管理,确保各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基金和收费缴入财政专户)。
  2、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包括:养路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每月月初,市财政局按上月实际缴入市级国库数额的3%,分别从“养路费收入”、“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中划出,转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中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包括: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和市政设施配套费。
  每月月初,市财政局按上月实际缴入财政专户数额的3%,用“一般缴款书”划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中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市财政按上月实际缴入市级国库税款的15%,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中划出,转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划转收入”;
  防洪费,征收单位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列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中的“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二)关于资金拨付
  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建设部分,由市水利局根据市计委审批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基金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工程进度向市水利局拨付资金。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水利设施维护管理的部分,由市水利局依据市财政局核准的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向市财政申请拨款,市财政审核后向市水利拨付资金;属于中央补助地方的基金支出,由市财政局按照中央确定的项目拨付有关市级单位;属于补助区县的基金支出,由各区县政府或委托区县财政、水利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商市水利局确定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区县财政局。
  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拨付,要严格执行先收后支的原则。
  4、市水利局和有关市级单位对市财政局拨付的水利建设基金,要设置专帐进行管理和核算。水利建设基金要严格按《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用途、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预算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关于追加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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