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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6月24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管理,根据《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算编制
  (一)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土地管理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2、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
  3、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包括《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中征收的各项资金。
  (二)每年10月上旬市财政局根据市公路局、市电力资金管理办公室等有关基金(收费)征收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的下年度各项基金、附加及收费的收入预算,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下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于10月中旬向市水利局下达预算控制数,同时抄送市计委。
  (三)市水利局于10月下旬在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于水利工程(包括防洪工程、应急渡汛工程等,下同)建设的基金支出预算;二是用于水利设施维护管理的基金支出预算。
  (四)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基金支出预算,由市水利局于10月底以前分别报市计委和市财政局。用于水利设施维护管理的基金支出预算,由市水利局于10月底以前报送市财政局。
  (五)市计委对市水利局报送的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
  (六)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管理的基金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草案一个月内,下达或批复市水利局,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基金支出预算抄送市计委。
  二、关于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科目。
  (一)根据财政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第8405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中下设置三个“项”级科目;第1项“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反映从地方政府性基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2项“城市维护建设税划转收入”,反映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3项“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反映防洪费收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其他各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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