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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
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266号 1998年6月22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我局国税发[1996]255号、国税发[1996]684号通知,对连锁经营商业企业实施“汇总申报,分别缴纳”以来,由于各分局在对连锁经营商业企业划分纳税期限时做法不尽相同,给纳税人和征税机关均带来不便。鉴于此,现明确如下:所有经市局批准实行“汇总申报,分别缴纳”的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的纳税期限均统一为每期期满的十日内。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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