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9日)重新发布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
(深经发[1998]52号)
各区经发(贸)局、各有关企业:
来料加工是指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部件、包装物料(以下称料、件),由我方工厂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全部成品交外商出口,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业务。我市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众多,料、件的需求量大,这些料、件如能部分使用国产料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的出口,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增加出口值,降低加工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精神,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鼓励外商委托加工单位向境内企业购买料、件(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外),进行加工装配,成品全部交还外商出口。
以国内购料方式委托我方加工装配的外商,可根据需要委托加工单位向市经济发展局提交国内购料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市经济发展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后签署意见,企业据此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提交国内购料申请时应备齐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