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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9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68号 1998年6月23日)


  现将《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征税对象是上述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税率是20%(与我国政府签订了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并已正式生效的国家按协定规定的税率,见附件一)。税款缴纳的方式是由支付上述所得的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因而支付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二、预提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是一项情况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便于掌握和控制税源,各地涉外税务主管机关必须与各有结汇权的商务谈判单位和有权批准引进外资的机构进行经常的工作联系,制定工作联系单(见附件二),以保证及时掌握预提所得税的基本情况。
  三、各有结汇权的商务谈判单位即专业外贸公司、企业,应将省、市外经委,省、市银行,省、市外汇管理局等已批准的引进设备、技术转让、银行贷款、专有技术、商誉、商标、版权等合同,在合同执行前30天,就其合同中的价格、税费部分等条款的有关资料复印寄送当地涉外税务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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