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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的核算。各级税务部门都必须按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依据《票证领用单》、《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票证缴销表》、《票款结报单》和《税收票证损失报批单》等票证原始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用、作废、结报缴销、上缴、损失和结存的数量、起止号码及时的进行登记、核算,按天逐笔记帐、按月结帐,累计记帐,据以编制票证报表。
  对票证核算使用的各种原始凭证,各级税务机关要序时编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区(县)局、分局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要按税票种类设置总帐,按税务所(科)设置明细帐;
  税务所(科)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要按税票种类设置总帐,按征收人员、代征代售单位及扣缴义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十九条 税收票证的审核。各区(县)局、分局及各税务所应根据税法规定、国家预算制度、国家金库制度和票证管理制度,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一、日常审核。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税收会计结合会计原始凭证审核工作进行全面的审核;对于税务所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进行复审。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各区(县)局、分局及各税务所应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各区(县)局、分局自定)。
  第二十条 税收票证的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各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
  税务所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区(县)局、分局每半年进行一次所辖区内的票证检查;市局每年对所属区(县)局、分局的票证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票证报表。票证报表是用特定的表式,总括反映各单位一定时期的票证领发用存增减变化结果的报表文件,它的资料来源于票证帐簿,它可为上级税务机关提供票证信息,是市局计划印制票证的可靠依据。
  (一)票证报表种类
  北京市地方缴款书、完税证用存季报表(p01)
  北京市地方凭证、收据用存季报表(p02)
  北京市地方车船使用税标志用存季报表(p03)
  北京市地方印花税票领发用存季报表(p04)
  (二)票证报表逻辑关系
  1、p01、p02、p03表:本期结存=上期结存十本期新收数-本期填用一本期作废一本期损失一本期上交
  2、p04表:本期结存=上期结存十本期领取一本期售出一本期损失核销一本期作废
  第二十二条 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虽未损失票款,但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的税务机关管票、用票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应分别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
  二、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的责任人,除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责令其赔偿外,可处以本办。其中,对扣缴义务人每次损失票证的处罚金额不超过1000元;对代征代售单位(人)损失票证的处罚,按代征代售合同规定办理。
  三、对利用税收票证混库和积压、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守本规定而造成税款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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