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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经市局规定停用的税收票证,应由区(县)税务局、分局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编造清册,上交市局,统一销毁。
  第十五条 税收票证盘点。各级税务机关对结存的票证要经常进行盘库和清点,保证结存票证与帐簿数字一致,如发现帐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报上级税务部门查处。
  一、填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票证与“票款结报手册”相核对。
  二、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要定期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帐簿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区(县)局、分局及税务所每月进行一次盘点,填票人员每日自行核对,对盘点核对情况进行登记。清查库存时,要有专人监点,出现的丢失、损坏等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三、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会计或票证主管人员对征收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所存票证,要按月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互相签章。
  四、区(县)局、分局每季至少对下属单位及所有填票人员的结存票证进行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并在票证清查的基础上,每半年、年度终了各报送一份税收票证检查情况,报告市局(随报表报送)。
  第十六条 税收票证损失处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规定要求,严防税收票证损失,一旦发生损失,要查明原因,严肃查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点核查。清点后票证没有发生丢失,仅发生毁损的,毁损残票报经市局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
  二、因被盗、被抢或自然灾害等原因丢失票证时,应及时查明丢失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并立即上报市局和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经查不能及时追回的票证,发生丢失的区(县)局、分局,应及时登《税务公报》声明作废,并经区(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核销,报市局备案。
  三、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应封存保管,按规定直接销毁,不作废票处理。
  四、长出票证,查明字别、帐务处理情况,在票证帐簿有关栏以红字冲正。原本中长出、短少,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报市局,按损失处理。
  五、丢失税收票证,除由责任者写出检查外,同时按下列规定责令赔偿:
  有价证券,原则上照价赔偿;
  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计算机打票)、车船使用税完税证、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税收本办收据及税票调换证每份赔偿100元至300元。
  特殊情况报市局专案审批,同时发生问题的协税人员必须辞退。在票证损失情况发生七日内,必须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市局,一个月内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市局。
  第十七条 税收票证的销毁。
  一、销毁的票证包括:以填用税收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追回票证、以及印发税务机关规定销毁的票证等
  二、填用票证存根联和报查联应在规定保管期限后销毁;
  三、未填用各种完税证、肪办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印花税票、税票调换证及退库专用章等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必须由两个人以上共同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后,报区(县)局、分局领导批准,指派专人复点进行销毁。市局监销。
  其他各种票证需要销毁时,必须经市局同意后,区(县)局、分局自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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