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报缴销的票证范围
1、已填用的各种自收现金税款票证(即各种税收完税证、肪办收据等)的存根联和报查联及作废、停用和损失的此类票证;
2、已销售和作废、停用、损失的印花税票;
3、其它需要缴销的各种票证的相应联次及作废、停用和损失的票证。如: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
其中上述一、二款所包括的各种票证,必须严格结报缴销,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逐份、逐枚清点销号。
二、票证结报缴销的时限
1、对于自收现金税款的票证和印花税票,税务机关及征收人员必须按照下述情况及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及时结报缴销。
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结报税款和缴销票证;
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严格按照限期限额规定 限期十天,税务所缴库限额800元(征收组及征收人员必须按日结报),只要达到“双限”的其中一项,就必须办理结报和缴销票证。税务所税收会计将征收人员结报的现金税款,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税款的汇总缴库手续;
2、代征代扣单位、扣缴义务人结报税款和票证的期限应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
三、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的程序和手续
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票证应区别以下两种形式办理:
其一.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将征收的税款,自行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缴入银行后,持已填用自收税款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及汇总缴款书报查联(扣缴义务人还必须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票款结报手册》、《票款结报单》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票证,向发放票证税务所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算、票证销号和票证上交手续。税收会计对结报的税收票证要逐联逐份清点审核,结报人员和税收会计当面清点票款无误后,在票款结报单、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其二.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持已填用自收税款票证存根联、报查联(扣缴义务人还必须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票款结报手册》、《票款结报单》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票证,连同所征收的税款现金向税收会计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税收会计重点核对现金数额是否与实际征收数额一致,其他手续和第一种方式基本相同。由税收会计填制汇总缴款书汇总向银行缴纳税款。
票款结报单一份作为会计记帐凭证,一份作为票证管理人员记帐凭证。
上述结报缴销的票证,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情况逐级上报
四、基层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票,应建立印花税票销售帐簿,逐笔或逐日登记,按期将印花税票的数量和销售金额汇总填制“票款结报手册”、“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销售的印花税票,向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其结报方式与上述三款的两种结报方式相同。
五、基层税务机关月末应将填票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分类汇总,据此填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连同上缴的各种完税证、肪办收据报查联及汇总缴款书报查联上报区(县)局、分局办理缴销。区(县)局、分局核对无误后,在“票证缴销表”上签章并退税务所一份。基层税务机关根据“票证缴销表”登记“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的有关票证的填用、销售或作废、上缴数。
第十四条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和票证填用人员在领发、填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刷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要求集中上缴市局。
二、基层税务机关在填用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完税证、收据和凭证,应在该份废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和原因,全份保存,与当期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并办理结报缴销,上缴区(县)税务局、分局装订保管,不得自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