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填用。税收票证填开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凭证的法律效力和税款缴库的及时性、准确性,也影响到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准确性。因此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填用票证和销售印花税票: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填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的联次、起止号码、品质等印制质量,按合格票填开。发现有不合格的票证,要及时向票证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办理换领或缴销。
  二、税收缴款书可由各税务机关征收单位填开,也可将其发给缴款人自行填开。主管税务机关对自行开票的纳税人,必须进行税票填写的辅导工作,使之准确掌握应纳各税的缴款书填写方法。
  三、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四、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票证。
  五、车船使用税标志按每个应税车辆核发一个标志,每年换发一次,一个车辆一年内分几次纳税的,在第一次纳税时核发。完税标志必须在车辆完税后或定期免税批准后凭缴款书、完税证以及免税证明核发,免税标志必须凭车辆有关免税证明核发。因意外事故丢损标志时,应由纳税人填具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才能补发。
  六、缴款书的填开必须“一税一票”,不能一个纳税人同时缴纳几种税款合开一票;税收通用完税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上按税种分栏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只适用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种税款,如税目或计征项目不同,必须在票证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征项目分行填写。
  七、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计算要正确,对纳税人的名称、代码、经济类型、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品目、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款金额大小写、税款所属时间和填报日期都必须认真填写,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保存,另行填开。
  八、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式纸填开或打印,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和纸填写。
  九、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并一律使用红色印泥,不准使用其他颜色。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各种票证专用章戳均不得套印在票证上。
  十、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的“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十一、认真审核税收票证。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税收票证的审核工作,要按照一定的审核程序和方法认真进行审核,建立征收人员自审、票管人员复审、所领导抽审,区(县)局、分局按月全面审核,以保证税收票证的正确性和合理性,防止贪污盗窃、挪用税款等弊端的发生。
  第十三条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下列要求结报和缴销票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