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税收票证应使用税收票证专用车,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领取或发送印花税票时,应有专人押送,市局将定期向区(县)局、分局专车发送。基层税务机关用票:由基层税务机关指派专人专车领票(印花税票双人领票)。为确保安全,有关人员对发送税收票证(有价、无价证券)的时间、地点、数量具体任务严格保密。押运人员中途不准单独行动,不准喝酒,不准车内吸烟,不准携带私人物品和违禁品,不准无关人员搭车,不准办理与取送税收票证无关事宜。
三、严格履行税收票证领发手续
(一)区(县)局、分局向市局领取税收票证、基层税务机关向计会科领取税收票证,必须履行规定的领发手续。认真填写《票证领用单》或《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登记各种票证领取数量、领取时间。必须由领、发双方共同逐包(或捆)拆封清点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清点无误后,领发双方在《票证领用单》或《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签字盖章,办完手续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双方据此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据。如发现整包(捆)张数不符等情况,不要拆散包装,妥善保管另行处理。如果不经清点,出现差错由领用人负责。《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要由局长签字并加盖局章。
(二)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和《票证领用单》、《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领取,票证清点完毕后,登记领发时间、种类、数量、起止号码,领发双方相互在《票证领用单》、《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票款结报手册》上签字盖章,《票证领用单》、《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由基层税务机关留存作为记帐凭证。发给代征代售单位(人)的完税证、印花税票一般为一个月的使用量
各级税务机关在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个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点本(张)、点份(枚),数量无误后发放。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点本(张)、点份(枚),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的保管
一、税收票证要有专人保管,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各级税务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区(县)局、分局税务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安装防盗门、报警装置、防火器材等设备)的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外出使用税收票证要有税收票证专用包袋。
二、票证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确保税收票证的存放安全。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三、税务征收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征收税款时,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走亲访友,不准带票参加与工作无关的会议和其他非工作活动,不准带票回家。
四、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做到票清离岗。领用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的票证管理人员、税务征收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和代售人员工作发生调动时,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税收票证帐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税务机关领导审查核准,才能离岗
五、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各类完税证,必须按税收票证种类、字轨和号码顺序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肪办收据和退税凭证报查联应与相应汇总缴款书报查联一起装订),加具封面,登记造册,连同票证帐簿和票证报表按规定的保管年限归档妥善保管,各基层税务机关填用后的各类完税证存根联(除全份报解计会科外)必须号码顺序全本保存。期满销毁必须登记造册,报经区(县)局、分局领导批准备案,凡未到保管年限的一律不准销毁(参见:税收会计、统计、票证档案保管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