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发税收通用完税证(含车船使用税完税证和定额完税证)时盖在“征收机关”一栏。
四、退库专用章
退库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时使用并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退库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公分,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0.1公分。字体为正楷。专用章环边位置刻税务机构名称“北京市××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字样。专用章中央位置刻“退库专用章”字样。在办理退库业务时在税收收入退还书“征收机关”一栏盖印。
五、退税销号章。形状为长方形,长6公分,宽4.5公分,字体为正楷。分为四行,第一行“退税销号章”字样,第二行“退税金额:”,第三行“税款所属期:年月 日”,第四行“退还书号码”。
计会办理退税后,在原缴款书回执联或报查联上盖印。
六、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是采取以税收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一种专用章戳。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形状为长方形,长6公分,宽4.5公分,字体为宋体。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分为五行,第一行“北京市××区(县)地方税务局第×号”字样,第二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字样,第三行“已缴税额:¥”,第四行“完税凭证字号:”,第五行“缴款日期:年月 日”。在以税收完税证或缴款书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上盖印。
七、票证章的管理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市局统一刻制使用;
(二)退库销号章。式样由市局统一确定,区(县)局、分局刻制,计会部门使用,章样报市局备案
(三)其它各专用章。式样由市局统一确定,区(县)局、分局刻制,基层税务机关使用,章样报市局备案;
(四)因磨损,需要另刻新章时,待报请市局同意后,方能刻新章;旧章上缴市局,新章章样报市局备案;
(五)因丢失各种专用章,需刻新章时,待报请市局同意后,方能刻新章;丢失当天要将丢失情况报告市局,一周内要将情况报告及处理意见书面上报市局。
各种票证章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并指定专人保管,启用新戳记时,使用单位必须预盖印模,注明启用时间留卷备查,同时报市局备案。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各种税收票证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及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其中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各类车船使用税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本办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凭证、印花税票、各种车船纳(免)税标志、税票调换证和税收票证专用章应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第九条 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税收票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市局统一制定,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印花税票、汽车纳免税标志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局、分局不准自印税票。
第十条 税收票证的领发。为加强票证印制和领用的计划性,确保票证领发安全,防止票证领发数量、号码发生差错和浪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取税收票证: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税收票证领用计划的制度。按季编制《税收票证用量计划表》,报送《税收票证用存季报表》时,同时报下季度税收票证用量计划。印制、发送机关根据上报计划的数量安排印制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