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各种车辆纳(免)税标志。按标志内容不同分为纳税标志和免税标志,纳税标志适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及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辆;免税标志适用于税法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标志种类包括自行车纳(免)税标志;人力小三轮车纳(免)税标志;客货三轮车纳(免)税标志;摩托车纳(免)税标志;侧三轮纳税标志;汽车纳(免)税标志共十一种。
二十、扣交税款通知书。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扣缴纳税人应缴税款时使用的凭证,由税务机关填制盖章后送达被执行人所开户的金融机构。
二十一、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本退还书由区(县)级或区(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级领导签发。本凭证一律由税收计会部门使用。
二十二、退款申请书。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本退款申请书由基层税务所填写。
二十三、误收跨区税款更正通知书。在需要通过国库办理收入跨区更正时,由需要更正跨区误收一方的税务计会部门填开。
二十四、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税务机关需要通过国库办理预算科目、入库级次调整事项时,由计会部门填开预算更正凭证。
第七条 税收票证章戳的种类、形状、使用及管理
一、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北京市票证专用章、区(县)局票证专用章〗;征税专用章[中央级征税专用章、市级征税专用章、区(县)级征税专用章];退库章、退税销号章及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
二、税收票证监制章。
税收票证监制章是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一)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印色为红色。
凡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的税收票证,市局在印制过程中,按规定的联次在票证抬头中央套印本章。
(二)北京市票证专用章。形状为圆形,印色为红色。
在印制北京市制定式样的税收票证时套印在收据联上。
(三)区县局、分局票证专用章。形状为圆形,印色为红色。
在市局印制自行车、小三轮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时套印“征收机关”栏内,没有套印各区县局、分局票证专用章的车船使用税完税证,在使用时,由各基层税务机关在“征收机关”一栏加盖本单位征税专用章戳记。
三、征税专用章
征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公章。
(一)中央级征税专用章。形状为六边形,规格上下底边长2.5公分,上下底间距2.5公分,中轴长4公分。内容包括:征收机关名称、税务所代号、入库级次、分理处名称及票据交换号码。
填发中央级税收缴款书时盖在“税务机关”栏内。
(二)市级征税专用章。形状为长方形,长4公分,宽2.5公分,字体为正楷,内容包括:征收机关名称、税务所代号、入库级次、分理处名称及票据交换号码。
填发市级税收缴款书时盖在“税务机关”栏内。
(三)区县级征税专用章。形状为椭圆形,长轴4公分,短轴2.5公分,字体为正楷(内容同上)。
填发区县级税收缴款书时盖在“税务机关”栏内。
(四)完税证征税专用章。形状为圆形,外圆直径3.4公分,专用章环边上方为“北京市××区县”字样,中间为“地方税务局”字样,下边注明税务所名称,分线下方为“第×号”字样,字体为宋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