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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二)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三)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四)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
  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外)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款书。
  三、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四、税收定额完税证(壹元、伍元)。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专用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五、车船使用税完税证。征收车船使用税所使用一种的专用完税凭证。
  六、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适用于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私人机动车税款的征收。
  七、(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税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定额完税证。
  八、(小三轮)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小三轮车车船使用税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定额完税证。
  九、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其投资项目整体适用零税率时,由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开具的证明其投资项目税率为零的一种凭证。
  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十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 (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使用的专供买方报销的凭证(目前本市作为发票管理),其他凭证停止使用。
  十二、税票调换证。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时,换取纳税人收执的税收完税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凭证。
  十三、税收本办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本办,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本办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十四、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定额本办收据(肆元、捌元、贰拾元)。税务机关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的持有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安装标志,违反《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处以现金本办时使用的本办收据。此凭证只限于税务机关使用。
  十五、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是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付给被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单位和个人的凭证。
  十六、纳税保证金(押金)收据。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十七、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工本费收据。本收据是在收取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时给纳税人开据的凭证。
  十八、印花税票。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按其票面金额可分为壹角票、贰角票、伍角票、壹元票、贰元票、伍元票、拾元票、伍拾元票、壹佰元票共九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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