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8]31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32号关于印发《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和票证管理的 新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确良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补充有关内容,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税收票证式样另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交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税收会计的主管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票证的印制、保管和供应工作由票证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条 各级税务部门必须配备专职的票证管理人员负责税收票证领发存管理,税收票证的使用管理工作由税收会计人员负责,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市的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三)组织本市税收票证管理的检查或抽查工作;
(四)组织本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五)票证管理中心负责票证的印制、保管和供应工作及其相应的管理工作。
二、区(县)局、分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监督票证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局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票证的及时供应;
(三)指导和监督所属基层税务机关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四)对所属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五)负责本局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
(六)组织本局和所属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七)组织本局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三、使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