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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益鑫泰麻业服装实业有限公司省内各办事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益鑫泰麻业服装
实业有限公司省内各办事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局函[1998]073号 1998年5月28日)


  你局《关于湖南益鑫泰麻业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在省内设点销售分支机构统一由公司汇总纳税的请示》(益国税发(1997)0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湖南益鑫泰麻业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所属省内各办事处(见附件)销售的货物(包括由办事处移送给客户的货物)在办事处所在地按其销售额的0、5%预征增值税,然后凭入库缴款书回总机构所在地结算税款时予以抵减。
  二、本批复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对附件所列办事处1997年度未预征税款的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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