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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个体工商业户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8]271号 1998年6月16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管理办法》是我市地税系统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管理,加强税源监控,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应认真学习研究,做好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定额征收工作。
  二、做好简并征期的宣传工作。简并征期主要目的是减轻基层工作量,方便纳税人,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保证《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三、个体工商业户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应在坚持以自核自缴征收方式为主体的前提条件下进行,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纳税辅导工作,使之逐步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向自核自缴征收方式过渡。
  四、对具备建帐条件的个体工商业户应按照京地税征[1997]32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实行查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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