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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委员会等转发财政部等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委员会、商业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清理
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清办[1998]7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
  为准确掌握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的真实情况,确保全面完成全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财清字[199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组织工作,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由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牵头,会同工商、经贸、税务等有关部门,按1998年全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同步进行。
  二、各单位、各区县清产办对按照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范围清理甄别出的非集体性质的企业,要按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程序,签署有关界定文本文件,报同级经贸部门会同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认定。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相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对清理甄别后的各类“挂靠”集体企业应采取的处理方式。
  1.对经核实为集体性质或集体资产与职工个人股权占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均需按照清产核资规定的工作内容,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2.对经核实为国有性质的企业,均暂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内容完成清产核资各项工作,并单独填制报表汇总上报。
  3.对经核实属于集体与私营或国有企业联营性质的集体企业,其中集体资产与职工个人资产控股的企业,纳入清产核资范围;集体资产与职工个人资产不控股的企业,不纳入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统计范围。由有关清产核资办公室出具证明材料后,相应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4.对经核实为私营或个人性质的企业,均不纳入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于有关清产核资办公室出具证明材料后,相应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四、对注册为集体性质但其财产关系不清的各类“无主管”企业,暂按劳动者集体所有列入1998年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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